為讓身障者或行動不便者可以在建築物中便利與安全的活動,建築物在規劃設計時,就必須將輪行輔具的通行需求納入考量,才可以為身障者或行動不便者建立一個無障礙的友善環境。依據內政部頒定的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」中,即針對了建築物無障礙的通道、出入口需求作出明確的規範。
首先,在無障礙通道走廊的部分,規範摘要如下:
無障礙之室內通路走廊寬度應不得小於120公分。
走廊中如有開門,則去除門扇開啟所佔之空間後,其寬度亦不得小於120公分。
通道的地面坡度不得大於 1/50(高低落差/地面長度)。
室內通道走廊的淨高不得低於190公分。
兩邊之牆壁在離地面60至190公分高度內,不得有10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;如其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,則應設置有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。
其次,在建築物的無障礙出入口部分,規範摘要如下:
無障礙出入口的內外側各120公分範圍內,應平整、堅硬、防滑,不得有高低差,且坡度亦不得大於 1/50。
無障礙出入口的門扇在開啟時,地面應平順不得設置門檻,且門框間之通行距離不得小於90公分。
門把應設置於地板上75-85公分處,且門把應採用容易操作之型式,不得使用喇叭鎖。
折疊式門扇應以推開後,扣除折門開啟所佔空間後之距離不得小於 80 公分。
若門扇或牆版為整片透明玻璃時,則應於距離地面120公分至150公分高度處,設置告知標示。